在一起秸秆运输中,由于秸秆装得太多太高,行车途中刮到上方的电线,引发火灾,造成车损货毁的后果。委托方遂诉至泗阳法院,请求判决承运公司,运输人等赔偿各项损失60000余元。
南京某大学让其员工李某到泗阳收购一批秸秆用于该校沼气实验,李某收购好秸秆后找到某货运配载中心欲将秸秆运回学校,该货运配载中心随即联系杨某并将情况告知,杨某随后联系李某同意为其将秸秆运输至南京某学校。
双方为省事、省运费等,遂将装运秸秆时将秸秆超高超载进行装运。运输路上,李某一路随车押运,遇到有电线货车过不去的地方,李某即用竹竿将电线调高是货车通过。当货车行至泗阳李口时,由于天色太暗,货车司机和李某均未发现上方有电线,使货车上装载的秸秆刮到电线起火,后因火势太大,李某和司机都逃离现场,一整车秸秆和货车均被烧毁。
事发后,因双方关于货车损失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将李某及其所在学校诉至泗阳县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7日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本案中,杨某作为承运人、车辆所有人及驾驶员的管理者,应当能够判断并知晓车辆已超高超载,且在所运输的货物超高超载的情况下,有权及时制止或拒绝超高超载承运,但杨某未予以及时制止或拒绝承运,车辆起火后其驾驶员未采取有效措施,以上杨某具有一定过错。李某在实际托运过程中亦知晓秸秆超高超载,并一直跟车押运,在起火后也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另外,李某作为托运人,享有了超高超载带来的利益,也应当承担一定风险责任。因为李某系职务行为,故其责任应由南京某学校承担。结合双方过错,最终确定杨某与南京某学校各承担50%的责任,杨某货车损失51000元,其残值8000元已被杨某处置,故南京某学校给付杨某215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