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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的管理是廉政的基础2014-05-28 16:47:31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2013年10月19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按照文件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集中规范清理工作已基本告一段落,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就规范清理工作情况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人民网)

  《意见》下发后,各地各单位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情形进行认真摸底排查和甄别,共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40700多人次。清理工作中,对省部级干部在企业兼职更加从严把握,共清理229人次。截至目前,大部分干部已经办理完免职手续,不在企业兼职;还有少数干部正在按有关法律规定,待企业履行相关免职程序。

  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并非一概不允许,党政领导干部退(离)休三年后可以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退(离)休三年内可以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兼任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或外部董事,但均不得取酬,兼职不得超过1个,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我们也注意到前段时间有媒体曾有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报道,报道中涉及的有关同志,当时大部分都已向兼职企业提出了辞呈,主要是在等待有关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程序履行免职手续,目前免职手续已基本办理完毕;继续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都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且兼职不得取酬。

  集中清理工作告一段落后,不代表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工作到此结束。《意见》仍然要坚决执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兼职;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必须符合规定并经过严格审批,且不得取酬;在企业兼职的干部每年年底要将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而要想管好干部队伍,制度是根本。《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可谓是干部管理制度的进步,兼职不兼薪,群众才放心。

  作者:林娃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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