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青涩少年“组团”盗割通信电缆,青春未绽放早已凋零,虽事后反悔却于事无补,终究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靖西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正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随着主犯落网获刑,该少年盗窃团伙终覆灭。
林正明,是一名未成年人,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由于过早融入社会,其逐渐染上了偷盗的习惯。2011年11月3日的晚上是林正明命运发生转变的一晚,其在当晚凌晨约上黄志球(另案处理)等人流窜到靖西县渠洋镇某旱地盗窃架设在该地电杆线上的通信电缆250米,到手后将盗得电缆变卖,共同分赃。这次盗窃的成功到手,使尝到“甜头”的林正明兴奋不已,在同伙当中感到特别有面子,并四处寻找可以再次下手的机会。2011年11月15日凌晨其又伙同黄志球等人来到靖西县魁圩乡谷飘地段盗窃架设在田中电杆线上的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该少年盗窃团伙两次盗窃通信电缆价值共为人民币8136元。
2013年7月28日,林正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正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与同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实施犯罪时其年龄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广西靖西县人民法院 罗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