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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开发商卖房按房款0.2%征收2014-04-09 09:17:08 | 来源: | 查看: | 评论:0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公众意见——开发商卖房按房款0.2%征收

  本报讯 (记者陈杰)昨日,记者从市发改(物价)部门了解到,《江门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细则》)已正式公布,公众可在4月10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细则》,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时候,将给予临时价格补贴。在基金征集对象上,主要包括新迁入的城市居民户籍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汽车销售商等方面。《细则》称,待征集公众意见修改后,该《细则》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基金来源(6种)

  迁入城市居民户籍者入户时按 900 元/人一次性征收;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销售环节,按销售额的0.2%征收;

  对依法应计征水资源费的取水户(不含发电取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0.03 元/立方米征收;

  对本市辖区内发电企业按上网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征收;

  对汽车销售商按销售额的0.2%征收;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征收项目。

  使用范围(8种,节选2种)

  对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上涨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临时价格补贴;

  对政府“菜篮子”工程项目建设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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