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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如此偏心,为啥?2014-07-24 17:29:11 | 来源:中国视窗网 | 查看: | 评论:0

  来源:中国视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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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惠州市及其媒体透露,惠州市城区有一群大叔大妈身披“冤”字,出现在广东惠州市政府许多机构和惠州中级法院大门内外,以及惠州市街头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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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简单的了解了情况,这些叔叔阿姨都是由广西桂林市来惠州市投资的桂林市曙光公司大亚湾公司的职工。引发此次喊“冤”行动,均与惠州市中级法院下发的错误的(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6号《函》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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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追溯到1992年下半年,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到惠州市投资组建的桂林市曙光房地产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下称:曙光大亚湾公司),与惠州市大亚湾管委会(下称:管委会)协商投资建设大亚湾澳深公路项目,1992年12月管委会已同意曙光大亚湾公司投资开发澳深公路项目的前提下,1993年4月惠州大亚湾基础公司和大亚湾华南实业开发总公司(下称:华南公司)为参与开发澳深公路项目与曙光大亚湾公司签订了联合组建澳深公路实业开发总公司的《合同》。因政府不同意华南公司参与公路项目,仅同意大亚湾基础公司(不分利)代表管委会进行澳深公路项目协调工作,所以仅由曙光大亚湾公司一家独自与政府(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开发澳深公路项目《合同》,由曙光大亚湾公司自带资金采取“以路换地”的项目收益方式,投资几亿元人民币完成了公路项目大量的土石方工程,后因国家政策不允许“以路换地”及规划变更,已变更为政府核实公路项目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后,进行结算。经管委会组织七个政府部门初步核算签认,曙光大亚湾公司完成澳深公路土石方工程造价为1.62亿元人民币,但在支付结算款的时间问题上未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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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曙光大亚湾公司投资不能收回,经济陷入困境,此时大亚湾基础公司、华南公司提出可以协调政府帮助工程结算,条件是曙光大亚湾公司书面承认华南公司对澳深公路项目工程做了协调工作,可分配20%的工程结算款。曙光大亚湾公司为尽快收回投资与大亚湾基础公司、华南公司在2005年12月10日、15日签订了二份《工作备忘录》,现没有证据证明华南公司完成了《工作备忘录》所提到的工作成绩。2008年5月12日,华南公司依据《工作备忘录》向惠州中院起诉曙光大亚湾公司并以价值不足100万元的200多平方米的房产做担保申请诉讼保全,由惠州中院超标查封了曙光大亚湾公司银行商品房专项账户存款1.32亿元人民币,引起了商品房购房者的恐慌,在此情况下,于2008年7月15日、18日,曙光大亚湾公司又与华南公司签订了“双方同意政府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款及任何补偿”在价值金额1.62亿元以内曙光大亚湾公司占80%、超过1.62亿元的占20%的有一定问题的两份《分配协议》(简称:“7.15”协议和“7.18”协议),由华南公司以曙光大亚湾公司名义去找大亚湾管委会争取1.62亿元人民币的工程结算款,但华南公司并未依约去找管委会争取这1.62亿元工程结算款。

  记者了解到,就是由于上述“7.15”协议与“7.18”协议的工程结算款分配纠纷产生了本案诉讼官司,导致了本执行案。现即使按本案生效判决,认定“715”和“718”协议有效,惠州中院也未按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判决对“政府最终审定的工程结算款1.62亿元”进行执行。

  记者还了解到,因政府未有同意华南公司参与澳深公路项目开发,华南公司在法庭上,也承认未对澳深公路投资分文,判决书也查明华南公司未有代表过曙光大亚湾公司去向管委会结算过工程款。澳深公路项目工程结算款最终是由桂林市政府派人去找管委会协商,在2010年2月5日,大亚湾管委会用两块原已办土地证的土地199590平方米折价1.5亿元(惠中院评估),另加1200万元原借款合计1.62亿元充抵上述工程造价结算款,据此曙光大亚湾公司与大亚湾管委会签订了《终止项目合同及处理协议书》,对曙光大亚湾公司投资澳深公路项目工程,进行了彻底了结。

  鉴于惠州中院明显执法不公,曙光大亚湾公司不断抗争逐级向上级法院申诉,最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监督,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已立案监督并下达“(2014)粤高法执监字第4号《执行监督情况通知书》”,函示惠州中院: “先确定申请执行债权再执行”、“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迫于压力,惠州中院下发了《暂缓协助执行通知书》,就在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审查期内,惠州中院居然一面公开下发《暂缓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国土部门,一面却采用欺瞒的手段暗地里又下发一份先行完善土地手续的174-6号《函》给国土部门,这违反了在暂缓执行土地标的物期间,一切对标的物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法律规定。

  记者注意到,惠州中院在未确定申请执行债权及分配对象、分配标的、分配比例的前提下,背离一审、二审、三审判决、裁定本案查明事实和判决指向,实际工程造价结算款为两块土地共计199590平方米(惠中院委托评估价为1.5亿元)和1200万元借款合计为1.62亿元,是7.18协议所约定结算分配方案指向的分配对象的认定。违法作出本文开头提到的错误的174-6号《执行裁定书》,将价值 1.35亿元的一块土地全部折抵给申请执行人奥得利公司(华南公司在法院判决后,出于某种动机,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了连工商注册登记都未缴费的皮包企业——奥得利公司);且是在奥得利公司从解封另一块土地的174-5号裁定书中诈取了5000万元涉案执行款及诈取了曙光大亚湾公司600万元情况下,惠州中院故意帮其隐瞒该事实,使对项目工程“一分钱”未投资的申请执行人奥得利公司竟然分配到了1.91亿元人民币,而对全额投资项目几亿元人民币的被执行人——曙光大亚湾公司,惠中院居然未裁定分配“一分钱”。现连3岁小孩,都知道惠州中院执行错了。

  惠州中院与奥得利公司勾结,导致极其严重的错误执行行为,甚至说渎职及徇私枉法行为实乃闻所未闻,极其罕见,如此严重司法不公,严重背离司法公正及公平的基本原则。由此,惠州中院应当立即纠正其极其错误的执行行为,撤销该174-6号《执行裁定书》和174-6号《函》。

  记者还注意到本执行案存在的问题太多,而这些身披“冤”字,集体“跪”在惠州中级法院门口的大叔大妈们,太冤!太冤!“跪”请惠州中院依法执行广东高级法院对该执行案进行“认真审查”并“作出答复”,在未“先确定申请执行债权再执行”的情况下,依法立即中止或撤销(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2)惠中法执字第174-6号《函》,还外来惠州投资者一个公道!

  听解了曙光公司的各位叔叔阿姨的相关介绍,记者感同身受。并附上:1、惠州中院《174-6号执行裁定书》;2、广东高院(2014)执监字第4号;3、广东高院(2014)《执行监督情况通知书》;4、国土局《暂缓协助执行通知书》;5、174-6号《函》。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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